2、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缔约国作出。尚未批准、接受、或核准一项议定书的公约缔约国,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该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会议。 第33条 签署 本公约应从1992年6月5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并从1992年6月15日至1993年6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公开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1、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或核准书应交存公约保管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国组织应受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履行其公约或议定书义务和各自责任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有权行使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以上第1款所指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权限。这些组织也应将其权限的任何有关变化通知保管者。 第35条 加 入 1、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开始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加入书应交付保管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组织应在其加入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权限。这些组织也应将其权限的任何有关变化通知保管者。 3、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36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于第3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后效。 2、任何议定书应于该议定书订明份数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对于在第3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该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对于该议定书依照以上第2款规定生效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应于该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或于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生效,以两者中较后日期为准。 5、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 第37条 保留 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 第38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于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后的任何时间向公约保管者提出书面通知,可退出本公约。 2、这种退出应在保管者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是指明的一个较后日期生效。 3、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本公约,即应被视为也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39条 临时财务安排 在本公约生效之后至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期间,或至缔约国会议决定根据第21条指定某一体制机构为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合办的全球环境贷款设施若已按照第21条的要求充分改组,则应暂时为第21条所指的体制机构。 第40条 秘书处临时安排 在本公约生效之后至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期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提供的秘书处应暂时为第24条第2款所指的秘书处。 第41条 公约保管者 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保管者的职责。 第42条 作准备文本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均为作准文本。为此,下列签名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公元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
查明和监测 1、生态系统和生境:内有高度多样性,大量地方特有物种或威胁物种或原野;为移栖物种所需;具有社会、经济、文化或科学重要性,或具有代表性、独特性或涉及关键进化过程或其他生物进程; 2、以下物种和群落:受到威胁;驯化或培殖物种的野生亲缘;具有医药、农业或其他经济价值;具有社会、科学或文化重要性;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研究具有重要性,如指标物种; 3、经述明的具有社会、科学或经济重要性的基因组和基因。
第1部分 仲 裁 第1条 提出要求一方应通知秘书处,当事各方正依照本公约第27条将争端提交仲裁。通知应说明仲裁的主题事项,并特别列入在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争端的本公约或议定书条款。如果当事各方在法庭长指定之前没有就争端的主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仲裁法庭应裁定主题事项。秘书处应将收到的上述资料递送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 (责任编辑:admin) |